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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》、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近日,商務部制定并公布了《2013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、申報程序及分配原則》。
據悉,磷礦石,是指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稅號為:25101010,25101090,25102010,25102090項下所有品種的商品。
商務部明確了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企業須具備的條件。其中,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流通企業,都要求2009-2011年,至少一年磷礦石出口數量達到5000噸。
商務部表示,綜合考慮合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、中低品位磷礦石選用、出口情況及環境監測等因素,將磷礦石出口配額下達至企業所在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。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公開、公正的原則,結合本地區的資源狀況、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,綜合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、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等相關因素,制定配額分配方案,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報商務部(對外貿易司)。
商務部明確表示,當年可參與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的企業,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,一經核實,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,并在今后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請。
(關鍵詞:磷礦石出口配額 )
(關鍵字:磷礦石出口配額)